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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为:银行贷款贴息、项目补助、奖励等。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七条 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制定、发布年度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总体产业支持方向。

  第八条 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确定年度具体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和受理时间,并由主管部门正式对社会发布。

  第九条 受理部门应认真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预算数额较大且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或会同区财政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论证。

  第十条 对经过评审论证后初步确定支持的项目,根据海淀区财政预算资金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经批准同意后由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除引进的重点项目可以同时享受行业政策支持外,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贴息、补助等区政府扶持性资金。严格控制同一企业多次申报区政府各类专项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收到财政拨款后,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财政拨款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每半年应向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在2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竣工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审核结果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受理部门应做好项目申报组织、初审等工作;主管部门(或配合区财政部门)做好对申报项目的评审和论证工作,并对已扶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做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并于每年年终将绩效考评报告报送区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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