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30日第9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四月一日

  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为支持促进海淀区高新技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发展,吸引国内外各类高新技术企业及现代服务业企业聚集并投资我区,设立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技术和产品创新、产业升级、融资环境改善、产学研平台搭建、相关中介服务组织建设、现代工业服务业等相关方向,系统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政府统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以及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等各项经济发展资金安排。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海淀园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委、科委、金融办、投资促进局、商务局等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的相关办法中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区经济发展规划和区政府确定的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确保资金的规范和高效使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