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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重点项目引进扶持办法的通知

  (四)重点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

  (五)国家级、北京市级配套专业化要素市场;

  (六)其他由区政府确定的企业。

  第五条 重点项目(企业)的认定由区投资促进局会同区财政局及园区相关部门进行,具体认定条件及要求提交的材料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条 经认定的重点项目(企业)应在海淀区办理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在海淀区纳税。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七条 经认定的重点项目(企业),可比照《海淀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为区域重点企业做好服务的办法(试行)》(海政发〔2008〕24号)有关规定,享受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提供在行政事项快捷办理、人才引进、子女就学、劳动保障、医疗健康、商务信息提供等方面的优质服务。

  第八条 为重点项目(企业)提供选址服务,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用地及办公场地需求,完善企业进驻所需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环境建设。

  第九条 对于新设立的总部型企业以及智力密集型高端服务业、技术密集型高端制造业的重点企业,经认定,可申请如下资金支持:

  (一)自在海淀区形成税收年度起,将其前三年区级财政贡献的50%作为扶持资金,用于支持该企业本地化发展。

  (二)在海淀区购置已建成或在建楼宇、厂房作为自用办公场地的,可以申请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在海淀区租赁楼宇、厂房作为自用办公场地的,可以申请三年租金价格补贴。第一年补贴年租金的50%,第二年补贴年租金的30%,第三年补贴年租金的10%,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支持政策,原则上同一企业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条 新设立的金融类企业、创业投资类企业、商业服务业企业,经认定,对其支持措施按《海淀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办法》(海政发〔2006〕72号)、《海淀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海政发〔2008〕39号)、《海淀区促进商业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海政发〔2008〕52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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