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重点项目引进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海淀区重点项目引进扶持办法》已经2009年3月23日第9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区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四月一日
海淀区重点项目引进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
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为吸引重点项目入区发展和扩大投资,现结合海淀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符合国家重点产业规划的高效益、高产出、低能耗、低排放重点项目落户海淀区。
(一)重点引进扶持智力密集型高端服务业、技术密集型高端制造业等高新技术产业和包括运营中心、销售中心、研发中心功能在内的总部型项目。
(二)鼓励符合海淀区科学发展所需要的金融服务业、中介服务业重点企业及专业化要素市场落户海淀区。
第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重点项目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从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二章 重点项目认定
第四条 重点项目包括下类企业和投资项目:
(一)符合国家重点产业规划,承接国家和北京市重大产业项目、纳入重点扶持的企业和投资项目;
(二)具备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销售中心功能、占用资源少,对区域产业或经济发展产生带动效应的总部型企业;
(三)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内的龙头、骨干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