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支持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持续进行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创新、创业硬件设施,保持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七条 支持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按照生态型园区理念组织园区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支持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建立科学的企业入园标准,提高土地集约利用,重点吸引对区级财政贡献大的企业入园。
第九条 支持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建设管理机构为入园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十条 对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制定的符合海淀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划方案,经园区管理部门认可,按实际发生的规划设计费用(或咨询费)的5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2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投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给予一年的贴息,贴息金额不超过按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出的利息的50%,最高支持金额为3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按照生态型园区理念组织园区建设和管理,符合生态型园区规划的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2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20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聚集优质企业,对自2009年1月1日之后入驻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且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的企业,将其区级财政贡献的5%用于奖励该企业所在的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的建设管理机构。该项资金用于改善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的软硬环境。
第十四条 根据《海淀区促进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优先支持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根据本园区需要建设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与产业化平台。
第十五条 协助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提高其社会知名度。对产业聚集区、专业园区及入驻重点企业涉及的行政事项,协调提供快捷办理。
第四章 申报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经营管理机构申报本办法规定的支持项目,在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汇总本园区各项数据,向海淀园管委会提交申请报告。申报材料按照届时公布的《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