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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发展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发展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海淀区促进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发展办法》已经2009年3月23日第9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区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四月一日

  海淀区促进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为引导和促进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建设成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重要载体,提高我区产业用地利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是指海淀区行政区域内经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等产业及总部经济为主的各种特色产业空间。大学科技园支持办法按照《海淀区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财政支持资金从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园管委会)负责指导、监督和促进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发展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支持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制定与海淀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的发展规划,重点支持智力密集型高端服务业、技术密集型高端制造业、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和鼓励以经营、决策、研发为特征的高新技术总部型经济发展,鼓励各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之间形成差异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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