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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大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7.推荐企业符合《重大产业支持发展目录》的产品列入市、区政府采购目录。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总部

  1.奖励对园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总部,在核减当年区级财政收入平均增幅后,按其超出部分的50%给予奖励,年最高奖励金额200万元。

  2.对重点企业总部在人才引进、子女就学、进京户口办理等问题上给予支持。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智力密集型服务业、技术密集型制造业重大产业项目申请条件

  1.申请企业必须是海淀区创新企业。

  2.从事开展属于《重大产业支持发展目录》内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北京市及海淀园的产业发展导向。

  3.申请企业在资产规模、资金能力、科技力量、产业基础、市场能力等方面具备较好基础,确保项目顺利执行。原则上要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在该领域内取得显著业绩,为推动行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4.企业具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总部申请条件

  1.必须是海淀区的科技创新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质。

  2.从事开展属于《重大产业支持发展目录》内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北京市及海淀园的产业发展政策。

  3.营业收入来自本区外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

  4.下属企业或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

  5.注册资本或净资产在2亿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上、纳税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

  6.拥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第五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由海淀园管委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为《指南》),企业按照《指南》的要求申报项目,提交所需的各项材料。企业必须如实申报,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由海淀园管委会会同区财政部门收回已拨财政资金,冻结该企业三年内的所有项目申请,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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