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推荐企业符合《重大产业支持发展目录》的产品列入市、区政府采购目录。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总部
1.奖励对园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总部,在核减当年区级财政收入平均增幅后,按其超出部分的50%给予奖励,年最高奖励金额200万元。
2.对重点企业总部在人才引进、子女就学、进京户口办理等问题上给予支持。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智力密集型服务业、技术密集型制造业重大产业项目申请条件
1.申请企业必须是海淀区创新企业。
2.从事开展属于《重大产业支持发展目录》内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北京市及海淀园的产业发展导向。
3.申请企业在资产规模、资金能力、科技力量、产业基础、市场能力等方面具备较好基础,确保项目顺利执行。原则上要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在该领域内取得显著业绩,为推动行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4.企业具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总部申请条件
1.必须是海淀区的科技创新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质。
2.从事开展属于《重大产业支持发展目录》内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北京市及海淀园的产业发展政策。
3.营业收入来自本区外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
4.下属企业或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
5.注册资本或净资产在2亿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上、纳税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
6.拥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第五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由海淀园管委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为《指南》),企业按照《指南》的要求申报项目,提交所需的各项材料。企业必须如实申报,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由海淀园管委会会同区财政部门收回已拨财政资金,冻结该企业三年内的所有项目申请,并由相关部门根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