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大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海淀区促进重大产业发展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3月23日第9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区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四月一日
海淀区促进重大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
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为加快形成具有海淀区域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体系,促进海淀区产业结构优化发展,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及核心竞争力,进一步促进以智力密集型服务业、技术密集型制造业为代表的区域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积极培育以经营、决策、研发为特征的高新技术总部经济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重大产业专项资金,从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重点支持智力密集型服务业、技术密集型制造业和高新技术总部经济的发展。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园管委会”)负责制定发布《重大产业支持发展目录》,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及需求,动态调整目录内容。
重大产业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海淀区重点企业、百家创新企业的项目。企业须在海淀区注册一年以上。
经项目评审程序通过的企业,可以享受专项资金及相关政策扶持。项目管理实行随时申报、分批评审,项目立项后全程跟踪。
第三条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明确资金的使用方向、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评审规则及监管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