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具有产业化前景,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符合环保要求;
(三)合作各方签署有任务明确的合作协议;
(四)知识产权清晰;
(五)项目属于在研项目,运行周期不超过两年。
对于企业在项目中产生的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引进关键人才及购买国外知识产权的费用按规定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其相应支出额的50%,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大力支持海淀区创新企业开展国际交流项目。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参加国际行业协会、科技商会、国际学术组织、国际标准组织等国际科技组织的交流活动;
(二)申请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特点,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强的国际市场潜力;
(三)具有明确的活动目标,包括国际技术转移、国际市场拓展、国际融资目标之一。
对于企业在项目中产生的国际旅费、会议费及企业会员费按规定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其相应支出额的50%,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大力支持海淀区创新企业开展国际化中介服务项目。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内容是针对企业国际营销、国际融资、“走出去”对外投资、国际技术转移、国际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国际认证、国际化发展策略等,开展咨询、中介或培训服务。
(二)企业与国际化中介服务机构签署有任务、进度明确的服务合同。
对于企业在项目中产生的支出按规定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支出总额,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企业可按照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直接申报国际合作研发项目和国际交流项目;申报国际化中介服务项目需要经过有资格的国际化中介服务机构推荐。
第八条 项目经初审通过后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及海淀园管委会评审委员会评审、评估,确定立项项目。
第九条 经海淀园管委会批准立项的项目,将在相关媒体上分期发布公告。如无异议,按相应程序予以拨付资金。
第四章 项目监管
第十条 项目自立项之日起,两年内,按照项目任务书的约定进行监理和项目验收。对于执行情况较差的项目,中止资金扶持。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三年内不能申报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