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创新企业国际化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海淀区促进创新企业国际化发展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3月30日第9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四月一日
海淀区促进创新企业国际化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
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为鼓励海淀区创新企业积极参与和融入全球创新资源分配,促进企业国际化发展,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从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主要用于补助海淀区内创新型企业为促进国际市场拓展、国际合作研发、对外投资设立跨国分支机构和国际资源整合等国际化业务而实施国际合作研发项目,开展国际交流活动及购买中介服务的相关支出。
第三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园管委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措施
第四条 大力支持海淀区创新企业与国外企业、机构共同开展国际合作研发项目。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内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1.中方引进国外的专利技术或关键人才,对国外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引进的关键人才需对项目的核心技术研发、项目融资或市场拓展有突出作用;
2.中外合作研发,进行集成创新;
3.中方为拓展高技术产品的国际市场,委托外方提供技术服务;
4.中方向外方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