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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海淀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

  第五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贴息资金用于支持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按期正常还贷的在海淀区注册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企业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七条 贴息资金用于补贴海淀区域内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企业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需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 企业从其他政府有关部门获得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财政资金利息补贴超过应付利息总额50%的,不再给予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补贴。

  第九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比例为企业应支付贷款利息额的50%,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4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十条 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区知识产权局)每年发布当年的贴息资金申报通知,明确项目年度申报具体要求。申报企业应按照每年发布的申报通知准备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条件

  (一)海淀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企业,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企业具有较强研发实力。

  (三)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配有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每年有相应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

  (四)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条件

  (一)项目的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实施内容明确、预期目标具体、经费预算合理,便于过程管理与考核。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施项目所需的相关经验、组织与管理协调能力。

  (三)项目实施对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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