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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海淀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海淀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海淀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7月28日由海淀区科委、海淀园、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商海淀分局联合发布,文号为海科发〔2008〕87号。按照2009年3月23日第9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要求,现对该办法进行修订并将修改后的《海淀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四月一日

海淀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2009年3月23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帮助海淀区域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加速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项目实施转化,提升企业品牌效应,鼓励著作权(版权)的开发与应用。决定对海淀区域内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向银行获得的贷款进行贴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补贴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企业划分标准暂定为:企业资产总额为2亿元以下,且年销售额1亿元以下。

  第三条 海淀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从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区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中列支,额度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区知识产权局)是贴息资金的管理实施部门,负责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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