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海淀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办法》已经2009年3月23日第9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区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四月一日
海淀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
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为推进我区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挂牌上市,包括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含创业板和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
第三条 海淀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海淀区上市协调工作小组,推进我区上市工作。
第四条 企业向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经确认后,成为我区“重点拟上市企业”。
第五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手续办理、政策享受、优化服务等方面为我区“重点拟上市企业”提供快速、便捷、优质服务。
第六条 我区“重点拟上市企业”完成改制,进入上市辅导期后,给予人民币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 对于我区“重点拟上市企业”实施的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项目,符合规定的,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市、区有关专项;我区各类专项资金的评审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对此类企业予以支持。
第八条 加强对服务企业上市相关中介机构的管理,建立专业企业改制上市辅导队伍,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组织中介机构对有上市需求的企业提供有针对性、全方位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