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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配套服务功能齐全,可为孵化企业提供所需的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培训、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七)孵化器自身拥有2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

  (八)孵化器实际运营时间已满一年;

  (九)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咨询和管理培训能力。

第三章 支持方向

  第五条 鼓励孵化器引进资本、项目、人才,聚集优势创业资源。

  (一)鼓励孵化器对在孵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

  (二)鼓励孵化器吸引符合海淀区规划重点发展领域的技术、服务项目进入孵化器孵化,促进海淀区重点产业发展;

  (三)鼓励孵化器吸引海外人才进入孵化器创业,提升海淀区自主创新能力。

  第六条 鼓励孵化器提供增值服务。支持孵化器完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建立创业导师制,加强创业辅导,提供全程、贴身孵化服务,不断加大对初创期、成长期企业的公共服务与投入。

  第七条 鼓励孵化器开展对外合作。

  (一)鼓励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外开放,共享孵化资源;

  (二)支持孵化器开展并推动区域对外交流合作,提升区域国际化程度。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八条 建立孵化器绩效评价体系,指导孵化器在海淀区长期、持续、协调发展。对绩效考评优秀的孵化器给予重点支持。

  第九条 鼓励孵化器开展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管理咨询、市场拓展、中介代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增值服务,给予孵化器不超过其年度增值服务投入经费30%的补贴。

  第十条 鼓励孵化器对在孵企业开展股权投资。根据孵化器上一年度对在孵企业实际现金投资额予以不超过30%的资助。

  第十一条 鼓励孵化器吸引海外人才回国创业,吸引符合海淀区规划重点发展领域的技术、服务项目入驻孵化器。每引入一家留学人员企业给予孵化器5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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