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2月27日第8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三月十日
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海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完善区域创新体系,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培养优秀企业家,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海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系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申请享受本办法支持政策的孵化器,是指孵化场地位于海淀区内,孵化器经营管理机构在海淀区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孵化器。
第二章 支持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享受本办法支持政策的孵化器,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符合科技部《关于印发<
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有关要求;
(二)在海淀区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综合型孵化器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专业技术型孵化器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不低于总面积60%;
(三)综合型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不少于50家,专业技术型孵化器不少于20家;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促进企业成长、降低创业成本的优惠政策;
(五)有专职的创业服务人员,管理人员结构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孵化器管理人员结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