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能保证接转符合条件的特岗教师。特岗教师属编制内招聘,申报县要为特岗教师预留编制,确保其三年服务期满、年度考核合格且本人愿意继续留在当地任教的,能顺利接转。
4.工作基础好、申报积极性高、能为特岗教师提供周转宿舍等必备的工作生活条件。另外,申报县要保证在国家“特岗计划”教师工资补助资金下达前,有能力垫付特岗教师工资,让新聘特岗教师上岗当月就可领到工资。
(三)特岗教师的工作安排
“特岗计划”只招聘初中和小学教师,招聘的教师须安排在县以下(不含县城所在地)的农村中小学校。国家“特岗计划”教师原则上安排在县以下农村乡(镇)初中或中心校;县级“特岗计划”教师原则上安排在县以下农村乡(镇)初中、中心校、村小和教学点。
三、“特岗计划”资金安排
国家“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县级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县级“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四、特岗教师有关待遇
“特岗计划”招聘的教师聘期为3年,聘期内纳入当地教师队伍管理。特岗教师三年连续考核合格且本人愿意继续在当地留任的,由县负责落实教师工作岗位,纳入当地教师编制,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县级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工龄和教龄自2012年9月1日起计算。
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我省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工资发放标准以及其他津贴补贴比照本县同等条件公办教师标准确定,享受本县公办教师同等待遇。凡特岗教师工资性年收入高于国家“特岗计划”人均年工资性支出补助标准的,高出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五、特岗教师需求申报
根据“特岗计划”实施范围和有关条件,各有关市(州)教育局要抓紧做好本地区有关县农村学校对特岗教师需求情况的调研,结合当年本地教师自然减员情况,认真做好本地区对特岗教师需求的统计,并填写《2012年国家“特岗计划”教师需求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将填写好并经县政府研究同意(须加盖县政府公章)的附件2和附件3于2012年2月21日前以传真形式报省教育厅师范处。
实施“特岗计划”是巩固提高“两基”攻坚成果,提高农村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措施。各有关市(州)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对“特岗计划”申报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牵头部门,安排落实好有关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