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有先进性或者属省内首创,思想、方法、措施、模式、经验或技术具有实用性和针对性。
(二)经过两年(含两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取得明显效果(教材一轮以上)。
(三)教育教学成果显著,教育教学业绩在同级同类学校中比较突出,在本地或省内外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由成果持有单位或个人按照下列程序申请:
(一)高等学校取得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项目,由所在学校择优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二)普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取得的教学成果项目,由所在地县(区、市、特区)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学术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取得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项目,由所在地县(区、市、特区)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或者由主管部门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四)分属不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完成并联合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由牵头单位或者主持人向所在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由该教育行政部门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第九条 申请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申报书;
(二)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申报登记汇总表;
(三)反映教学成果的教育教学方案、教学改革设计、工作(学术)总结材料以及教材、教案、教具、专著、论文、课件、软件等文字资料和其它材料;
(四)反映教学成果取得实际效果的有效佐证材料。
第十条 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实行限额推荐的办法。受理申请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机构须在贵州省教育厅下达的限额范围内择优推荐。在推荐中要统筹兼顾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成果。
已经获得过省厅级及以上教育科研成果奖,省级及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成果,不再受理评审。
第十一条 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对获奖成果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资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