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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鄂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2、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除法律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岗位或工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招录(招聘)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招录(招聘)女性或提高女性的招录(招聘)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的内容。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禁止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市场中的性别歧视行为,严惩违反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用人单位。
  3、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对同种岗位,从事同种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动成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同等劳动报酬。
  4、扩大妇女就业渠道。大力推进第三产业的发展,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不断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的能力。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型行业就业。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采取技能培训、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跟踪指导等措施,支持和帮助妇女成功创业。
  5、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加强面向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观。引导用人单位转变用人观念,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完善女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女大学生自主创业培训,满足女大学生创业需求。
  6、为就业困难妇女创造有利的就业条件。政府公益性岗位安置向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倾斜。严格贯彻有关法律规定,支持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失业妇女再就业。
  7、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完善国家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加大针对妇女的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女性比例。引导推动妇女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与技术领域的发展,为她们成长创造条件。提高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女性比例。
  8、有序推进农村妇女实现非农就业。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减少制约妇女劳动力非农转移的制度障碍。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加大新型农民(妇女)科技培训力度,增强其非农就业和适应城镇生活的能力。
  9、提高农村妇女的收入水平。
  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让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提升农业生产规模和经营收益。围绕农产品深加工和农民需要,发展二三产业,增加农产品附加值。开展便于农村妇女参与的实用技术培训,帮助农村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实现多种形式的创业。支持金融机构、企业等与妇女组织合作,面向农村妇女开展金融服务和相关培训。
  10、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制定有利于贫困妇女发展的扶贫措施,保障贫困妇女的资源供给。开展针对城乡贫困妇女小额信贷、雨露计划和贫困村互助资金扶贫项目。帮助、支持农村妇女家庭脱贫致富。全面开展医疗、住房、教育、临时救助,保障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
  11、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制定和完善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中提出明确的保障妇女权益的条款。贯彻落实《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村妇女对集体资产享有平等的管理权和收益权。全面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试点工作,在确权的过程中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信访、仲裁等多种途径,及时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12、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特别是灵活就业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与监督。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减少女职工职业病的发生。
  13、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安全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进已建工会的企业签订并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的重点内容,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确保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大、政协常委中的女性保持适当比例,并逐步提高。
  2、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至少要各配备1名女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要配备1名女干部。
  3、市、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数量要在2010年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工作部门内设机构中的女领导干部达到15%以上。
  4、区、乡(科)级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担任区、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女干部的数量达到区、乡镇(街道)总数的15%以上。
  5、公务员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6、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女干部,推荐、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在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和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应有女干部。
  7、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人员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8、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逐步提高。
  9、村委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的女性比例达到10%以上。居委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
  10、新发展的党员中女性比例达到25%以上。

  策略措施

  1、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政策。在政策中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做出明确规定。
  2、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妇女开展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妇女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鼓励和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加强对各级各类女干部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女干部的政治素质、科学文化水平和决策管理能力。
  3、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在干部的选拔、聘用和晋升上要切实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加强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轮岗、交流、晋升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妇女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
  4、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力度。制定和实施培养选拔女干部规划,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比例做出明确规定。加大女干部培养、挂职、交流力度,让一定比例的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注重从基层、工作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
  5、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让更多的妇女进入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6、落实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的权利。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及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中妇女要有30%的比例,确保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个妇女名额。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促进女职工参与企业管理,为女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7、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制定涉及公共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方针政策时,充分听取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和各阶层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大力开展多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机会。
  8、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作用。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把妇联组织的妇女人才库作为组织部门培养选拔女干部的重要来源。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城乡生育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妇女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2、城镇女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医疗保险参保率持续提高,农村妇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稳步提高。
  3、妇女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继续扩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妇女的养老保险覆盖面,在2010年的基础上大幅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妇女参保率。
  4、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5、继续扩大就业妇女工伤保险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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