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7月下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派出检查组,抽查各地部分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已对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县(市)原则上不再抽查。
五、其他事项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时,发现检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二)未取得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涉及的工程项目须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质量检测。
联系人及电话:胡晓强 0311-87805271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检查表
2、行政处罚情况汇总表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附件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检查表
市 县(市、区)
工程名称: 检测机构: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结果
| 存在问题描述
|
1
| 有无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
| □存在
□不存在
| |
2
| 有无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 □存在
□不存在
| |
3
| 有无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 □存在
□不存在
| |
4
| 有无检测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
| □存在
□不存在
| |
5
| 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 □存在
□不存在
| |
6
| 有无转包检测业务。
| □存在
□不存在
| |
7
| 有无未按规定上报检测不合格事项。
| □存在
□不存在
| |
8
| 有无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 □存在
□不存在
| |
9
| 是否存在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 □存在
□不存在
| |
10
| 其他
| | |
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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