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2〕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政府《鄂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方案》(鄂州政发〔2011〕13号)精神,自2011年7月1日起,市级行政复议职权由市政府集中行使,市政府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半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为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规定
(一)市直行政执法单位(含垂直管理部门、半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省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救济权利。
(二)市直行政执法单位二级机构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的救济权利。
(三)区级行政执法单位(含垂直管理部门、半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向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的救济权利,不再告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文书表述
(一)法律规定为复议前置的具体行政行为,市直行政执法单位在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中明确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省ⅩⅩ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市直行政执法单位二级机构在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中明确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区级行政执法单位在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中明确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ⅩⅩ区人民政府或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二)非复议前置的具体行政行为,市直行政执法单位在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中明确告知“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省ⅩⅩ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直行政执法单位二级机构在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中明确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级行政执法单位在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中明确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ⅩⅩ区人民政府或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