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未按本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包人支付及承包人使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监理单位发现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支付,拒不支付的,有责任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发现承包人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整改,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暂停施工。
(二)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核对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表》确定的增加费费率及基本费费率,计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本意见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用组成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价表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表
附件1: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用组成
一、安全施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