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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家庭应当每年向住所地民政低保救助站、工作单位如实申报审核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核实结果应报送房产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造成损失的,由配租家庭赔偿:
  (一)将承租的住房转租、转借他人或者擅自调换使用的;
  (二)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三)无正当理由闲置住房6个月以上的;
  (四)擅自拆改住房结构或者改变用途的;
  (五)利用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同级国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归还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维护、管理和建设投资补助。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时,由房产管理部门提出预算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批后,从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中拨付使用。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属独立小区的,组建有房产管理部门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代表参加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委员会,并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物业管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为非独立小区,由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代表参加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并依法行使和履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集中兴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价格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政府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价格标准,按《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家庭承租期间发生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应自行承担。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家庭的经济收入、住房状况超过保障条件或者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拒不履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房产管理部门应下发书面通知,取消配租家庭的住房保障资格。出租人可终止合同,要求配租家庭一个月内自动腾退住房;拖欠租金或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补缴租金或赔偿损失。
  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拒不退房的,出租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 社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第四十八条 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满足自身需要后的住房房源,可以由其申请,纳入全市公共住房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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