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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按照计算机摇号规则,直接摇出公共租赁住房中号配租人及对应的房号。对未中号的申请人,告知可以变更申请意向地域,参加其他配租地域轮候。对不变更申请意向地域的,继续通过计算机摇出依次替补的顺序号。
  第三十三条 计算机摇号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中号配租人名单及对应的房号经公证、房产管理部门确认后签字盖章,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当场公布。同时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通过摇号获取的房号,除自愿放弃或因孤老病残需调剂以及发现有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
  第三十五条 中号配租人应按照房产管理部门发布的公告或书面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入户手续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由候补配租人依次顺序递补。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与出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租赁期限;
  (三)房屋使用要求、维修责任;
  (四)中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六)其它约定。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按不同情况限定: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二)城市新就业职工租赁期限为2年;
  (三)外来务工人员租赁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
  (四)农村居民租赁期限与安置住房或改造住房移交期限一致;
  (五)政府引进的高端人才租赁期限由协议约定。
  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内,承租人因购买、受赠、继承其他住房,或因经济条件改善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条款及时退出。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组织市场调查后,提出拟定方案报市政府审定,每两年向社会调整公布一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五章 后期管理

  第四十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配租等有关资料台帐,按户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每年会同民政、人社部门对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家庭进行核查,及时掌握配租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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