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准,有现房和他处房屋的,相加计算。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家庭保障人口。
第二十七条 以下房屋在认定申请家庭房屋建筑面积时应计算在内:
(一)现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
(二)现居住的私有住房,包括自建住房,自购商品房、受赠住房、继承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购房(含标准价、成本价购房)、集资合作建房、解困房、两改形式购房等;
(三)已拆迁的私房或公房按实际补偿的标准认定(包括货币和住房)。
以下房屋在认定申请家庭房屋建筑面积时可不计算在内:
(一)租住的私有房屋;
(二)借住亲友(不含父母、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的房屋;
(三)居住单位办公用房或集体宿舍;
(四)住违章搭建的临时房屋。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保障人口按户口簿登记人口数计算。因无房,户口暂落在集体户口或亲友处的申请家庭,以其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为单元,视为单独一户。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人口可计算为保障人口:
(一)现役义务兵原户口在同一户籍内的;
(二)现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原户口在同一户籍内的;
(三)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包括养父母、继父母、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及父母双亡,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兄姐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弟妹。
农村(含农村居民身份的外来务工人员)放弃再生育的独女户,其未成年人口按两人计算。
下列人口不计算为保障人口:
(一)亲友未成年的孩子暂时挂靠户口以及其他空挂户口;
(二)临时将户口从他处迁来,人为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
第三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经济收入、住房面积标准等指标,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报市政府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情况,按年度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地点、户型、套数及租金标准,供申请对象选择申请。
第四章 配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申请意向地域以计算机摇号方式进行配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