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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6、属全国、省部级劳模的,提供由中华全国总工会、部级产业总工会或省总工会出具的关于劳模认定的证明;
  7、属全国英模的,提供由国家民政部门出具的全国英模证书(明);
  8、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由市民政或公务员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立功受奖证书(明);
  9、属农村(含农村居民身份的外来务工人员)放弃再生育独女户的,提供由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条 民政低保救助站、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资料。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结果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民政低保救助站、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在申请资料上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区住房保障服务窗口复核。
  市、区住房保障服务窗口在5日内采取资料审核和实地查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核。经复核认为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复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市、区房产管理部门采取资料审查和入户抽查等方式,对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进行审批。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房地产网站再次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申请对象再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确认,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各区、开发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将辖区登记结果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制度,申请人经登记确认后进入轮候程序。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经济收入、住房状况等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退出轮候。
  政府引进的高端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实行轮候制度,采取直接安排或定向配租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住房保障方式。已配租廉租住房,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解困房等政策性住房,或者已经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不能再行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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