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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市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须在本市无住房,月收入低于1700元,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本市缴纳两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其所在用人单位兴建有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先行申请所在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因政府重点工程拆迁、城中村改造、农村新社区建设或其他城乡建设原因不得进行居(村)民危旧房自建,但住房困难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房源由原住所地街办、乡(镇)提供。
  政府引进的高端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其经济收入和住房面积标准可不受本办法有关规定限制。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基层民政机构或基层社会组织调查、公示;
  (三)市、区住房保障服务窗口复核;
  (四)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复审、公示、审批;
  (五)登记、轮候。
  第十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民政低保救助站、工作单位或市、区住房保障服务窗口提出申请,领取《鄂州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审批表》并如实填写,注明申请意向地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三)住房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由市产权产籍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房屋产权产籍登记情况证明;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包括:
  1、属城市低保及低收入家庭的,提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2、属新就业职工的,提供本人大中专院校或职校毕业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经市人社部门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和市产权产籍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地无住房证明;
  3、属外来务工人员的,提供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经市人社部门登记备案的五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本市缴纳两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和市产权产籍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地无住房证明;
  4、属农村居民的,提供拆迁协议或危旧房改造证明,镇(乡)政府城建管理部门出具的无第二处住房证明;
  5、属政府引进人才的,按工作单位不同性质,提供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或经信部门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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