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参与建设,严格执行“四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格履行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五条 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照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规划管理部门应将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作为规划要求纳入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之中。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土地招拍挂的必要条件,在土地出让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明示,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具体配建指标。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招拍挂取得建设用地的,应当在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5日内拟定项目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方案,报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合同。配建合同应明确项目名称、地址、总建筑面积、房屋套数、套型面积及比例、建设标准、室内装修设施设备标准、房屋移交、物业管理、产权确定等相关事宜。
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时,发改、住建、规划、房产、财政等部门应作为联验单位参加综合验收。项目通过综合验收后,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配建合同约定移交政府,产权登记到房产管理部门名下,按国有直管房产实施管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 城市新就业职工;
(三) 本市外来务工人员;
(四) 政府引进的高端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
(五) 因政府重点工程拆迁、农村危旧房改造而无房居住的农村居民;
(六) 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困难对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中1人户家庭月收入低于1500元,2人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200元,3人以上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0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城市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就业期限在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月收入低于1700元,在本地无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