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政规〔201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鄂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7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鄂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全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群提供的租赁性住房。包括政府投资建设和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系由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单独或共同投资建设的住房以及城镇、城中村私有出租房屋等。
第四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二)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三) 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四) 公开公平,规范管理。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和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公共租赁住房供求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供应计划,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住建、规划、民政、国土、财政、人社、计生、物价、公安、监察、审计、国资、统计、国税、地税、人行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各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
第二章 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七条 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方式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