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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的通知

  9、推进高效节能照明产品的应用。继续发布《城市照明节能产品推广使用目录》。到2015年全省城市照明高光效、长寿命光源和效率不低于80%的灯具主干道的应用率不低于90%;智能型单灯节能或双功率节能型镇流器的应用率达到75%以上。
  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城市照明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监督与指导。各地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城市照明规划和《河北省城市照明规划编制导则》的要求,组织具有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城市照明规划,对不符合城市发展、不能满足节能环保要求的城市照明规划要及时修编,功能照明、景观照明和节能篇章内容要符合要求,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施效果。
  (二)建立和完善城市照明信息化平台。积极推进全省城市照明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立城市照明信息监管系统,统计城市照明设施的基本信息和能耗情况,进一步提高城市照明信息化管理水平;通过建立城市照明信息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城市照明的建设、管理、维护运行和能耗情况,加强对城市照明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各地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城市照明信息化平台建设工作。
  (三)加强城市照明能耗管理的监督与考核。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制定和完善城市绿色照明节能评价标准与检查考核方法,重点考核城市照明质量和节能减排水平;加快全省城市照明节能监测网和综合数据库建设,建立长效的城市照明能耗监督检查考核机制;各地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照明能耗监管与考核,明确责任,采取有效的奖惩措施,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四)强化城市照明建设全过程监管。以城市照明规划为依据,着力做好城市照明的年度建设、改造项目计划工作,严格按照建设程序规范管理;加强对照明设计、施工图的审查,施工与监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设计方案实施;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相关人员资质资格的监督审查;严格把好城市照明工程竣工验收关,强化照明工程节能技术、平均照度(亮度)、功率密度值等能效指标的实地监测检验,确保城市照明设施建设质量和安全稳定运行。
  (五)加快推进城市照明节能技术改造。城市新建、改建照明设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以保证照明质量为前提,积极采用各种节能技术措施,优先选用国家和本省推广使用的高效照明节能产品,对现有不符合国家规定能效标准的照明设施,要分期进行节能改造;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等景观照明能耗,严禁建设亮度、能耗超标的景观照明工程;加快淘汰高耗低效照明产品,禁止在道路照明中使用多光源无控光器的低效灯具,严禁在景观照明中使用强力探照灯和大功率泛光灯等产品。
  (六)推进城市照明集中控制统一管理。城市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要实现集中控制统一管理,集中控制系统要具备先进可靠的节能控制技术、集中控制和分时控制模式;新建、改建照明设施必须安装与城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相匹配的控制系统,避免造成重复投资;对已有控制系统不能满足控制技术要求的,要进行系统升级改造,完善集中控制系统功能,逐步实现城市照明集中控制全覆盖,全面提升城市照明集中控制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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