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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的通知

  1、健全城市照明法规标准体系。2012年完成编制和发布《河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照明节能评价标准与检查考核方法》和《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导则》。
  2、修订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照明专项规划,设区市及我省确定的生态示范城在2013年底前,县级市在2015年底前,完成城市照明规划的修订编制工作,并按法定程序批准实施。
  3、完成城市照明节能目标。各地要采取科学有效地节能措施,推进城市照明节能降耗;以上一年度总用电量为基数,每年完成城市照明节电率达到5%以上。
  4、提高城市照明管理水平。城市道路装灯率达到100%,消灭无灯区;主干道的亮灯率达到98%,次干道、支路的亮灯率达到96%;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率达到95%,景观照明设施的完好率达到90%。
  5、加强生态城绿色照明监管。生态示范城城市照明建设与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本纲要的目标要求,道路照明要以高压钠灯和陶瓷金卤灯为主,其灯具效率不低于80%,到2013年底主干道应用率不低于95%,次干道、支路在满足配光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使用LED路灯,其灯具系统效率不低于90lm/W;景观照明应以LED灯为主,应用率应不低于90%;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
  6、实现城市照明集中控制。设区市2012年底前完成城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建设或升级改造,城市道路照明和政府投资的公益性景观照明集中控制覆盖率达到85%以上,2013年要达到95%以上;县级市在2013年底前要全部建成城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2014年集中控制覆盖率达到75%以上,2015年集中控制覆盖率达到85%以上。生态示范城在规划建设城市照明系统时,应同步规划建设城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
  7、加强城市照明质量监管。城市道路路面亮度或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值、环境比及照明功率密度值(LPD)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的规定。城市道路照明质量达标率不小于85%,景观照明质量达标率不小于80%;新建道路照明节能评价达标率达到100%,到2015年底既有道路照明节能评价达标率不小于75%;照明线路的功率因数不低于0.85。
  8、加快城市照明节能技术改造。对现有不符合国家行业能效标准要求的道路照明或景观照明设施,设区市在2013年底前完成改造,县级市在2014年底前完成改造,到2015年全省城市照明全面淘汰现有高耗、低效照明产品。生态示范城在规划建设时必须采用符合国家行业能效标准要求和我省推荐使用的照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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