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性文件审查
1、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将规范性文件起草的背景、依据、论证过程和结论等内容形成起草说明,与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市政府法制办经征求相关部门及各位副市长、副秘书长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后,汇总出合理性建议,出具全面审查意见反馈给起草部门,起草部门要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对不能采纳的意见,要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说明理由。
2、对涉及民生保障、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应采取开门立法的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邀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3、由部门组织起草的以市政府及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机关要先将上述相关审查材料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再将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及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行文。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
1、各地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同级政府或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获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
2、各地各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在文件正式发布后5日内,将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和起草说明、正式纸制文本及电子文本按要求报送备案。市政府法制办对报送备案的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3、每年1月31日前,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向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规范性文件后评价
1、科学拟定规范性文件后评价工作计划。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每年开展一次规范性文件后评价工作。2012年3月,根据《鄂州市规范性文件后评价暂行规定》的规定,对全市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制定年度后评价工作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2、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后评价工作。2012年5月,根据批准的年度后评价工作计划,组建专家评审小组,开展规范性文件后评价工作。后评价工作完成后,将继续有效和修订、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
3、合理运用后评价结果。2012年9月,根据经市政府审议的后评价工作报告,对经评价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或重新起草。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在不断加大对《鄂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鄂州市规范性文件后评价暂行规定》的学习和培训力度的同时,要明确一名领导主管此项工作,指定本地、本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并将责任明确到人,分管领导和承办人员名单应于2012年3月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