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监督〔2012〕020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
《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卫生部下发了《
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1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
《职业病防治法》的重大意义
职业病防治关系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是重大民生问题。新修改的
《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突出强调了用人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责任追究力度,完善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明确了对职业病病人的医疗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制度。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
《职业病防治法》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卫生部门的法定职责,对于推动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发展,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
新修改的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职责,除继续负责监督管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工作,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和管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工作,负责职业病报告管理,开展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以外,新增加了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定期对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