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职务科学技术成果形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可以与本单位签订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
  第四十三条 [科研诚信]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与迷信活动。
  科学技术人员弄虚作假,获取或者协助他人获取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奖励和其他优惠待遇,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记入诚信档案,五年内取消其申报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科学技术奖励奖项的资格。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机构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科学技术行政管理机构,提高科学技术行政管理效能,加强乡镇农业科技推广机构建设,保证科学技术进步事业发展。
  第四十五条 [科技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学技术投入的总体水平,地方财政科技拨款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全国上一年的平均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拨款、企业投入、市场融资、外资引进等多元化的科技经费投入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持续稳定增长。
  第四十六条 [专项资金]省人民政府根据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需要,设立专项基金和资金,用于资助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军民融合、科技奖励、创业孵化、科技金融结合及人才培养等科学技术进步活动,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过相应的科技计划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科技扶持资金。
  第四十七条 [基础建设]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基础设施的建设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每年确定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间试验基地、科研基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第四十八条 [科技金融]省人民政府建立促进技术和资本相结合的对接融合机制,支持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小额贷款机构面向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信用贷款、信用保险、贸易融资、产业链融资等融资服务,支持发展科技投资机构,建立风险投资补偿机制,引导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企业。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