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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二)严格审查原则。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由专家组严格审查需进入备案采购药品目录的药品资格。

  (三)药品议价原则。备案采购药品的采购价格由专家组与生产企业议价,并执行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药品价格的规定。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药品,实行备案采购

  (一)不在招标采购目录中的急救药品。

  (二)人血制品。

  (三)特殊患者所用的专科用药、传染病、职业病、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罕见病例等特殊药品。

  (四)集中采购周期内国家批准上市的新通用名药品。

  (五)非湖北省医保目录药品、同时通用名不在上一轮招标采购目录中,在本轮招标时系首次在我省投标且不能提供外省中标价格的药品。

第三章 备案采购程序

  第九条 凡需备案采购的药品应由药品生产企业向“指导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并接受议定价格的,列入省备案采购药品目录,并在“网上采购平台”上公布,供医疗机构选择使用。

  备案药品申请材料递交到省基本药物采购中心(省卫生管理服务中心)。

  第十条 备案采购实行集中审查制,每月接受企业申请,每季度组织专家集中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核,经“两办”同意后上网公示。公示结果报监督办公室备案存查。

  第十一条 备案采购药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在“网上采购平台”上对外公布,其备案采购资格在下一采购周期开始时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备案采购药品目录中的药品的,应由科室提出用药申请,经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讨论同意后,方可采购。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采购备案药品时,应在“网上采购平台”上采购和签订购销合同。

第四章 专家组产生和职责

  第十四条 专家组专家按照《湖北省药品集中采购评标专家抽取产生办法》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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