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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卫规〔2012〕2号)


各市、州、县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行为,省卫生厅修订了《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卫生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采购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根据卫生部等七部委《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 备案采购是指为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对属于备案采购范围内的药品,按照一定程序规定进行议价,医疗机构按照统一公布的议定价格进行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四条 备案采购的药品采用“事先备案,目录管理,网上采购,严格监管”的工作方式。备案采购药品必须在“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网上采购平台”)上进行。

  第五条 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药品集中采购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指导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负责全省符合备案采购规定的药品的审查和监管工作。

  第六条 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公室”),设在省监察厅,负责受理药品备案采购中违纪违法问题的投诉、举报和对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工作。

第二章 备案采购原则和范围

  第七条 药品备案采购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中标品种利益的原则。凡中标药品中已存在同通用名的药品,不予备案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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