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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全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全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2]2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对2011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在此基础上,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每满一年增加3元。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5、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在退休前取得正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90元;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在退休前取得副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2000年12月31日后退休,并在退休前取得正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40元;2000年12月31日后退休,并在退休前取得副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对同时符合本条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加一项。

  (三)对高龄退休人员,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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