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点工作
(一)抓好城市照明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各地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规划等相关部门,组织具有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城市照明规划。城市照明规划的内容应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符合国家相关城市照明规划要求,并有独立的节能篇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对全省各地的城市照明规划编制、实施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施效果。
(二)推进城市照明信息化平台建设。“十二五”期间,积极推进城市照明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立城市照明信息监管系统,统计城市照明设施的基本信息和能耗情况,进一步提高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各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通过建立城市照明信息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城市照明的建设运营情况,加强对城市照明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三)加强城市照明能耗管理的监督考核。建立健全城市绿色照明节能评价体系,重点考核城市照明质量和节能减排水平,开展绿色照明优秀示范工程评比活动,形成长效监督检查机制,逐步将城市照明考核纳入到政府工作考核体系中,明确责任,采取有效的奖惩措施,进一步推进城市照明节能工作。
(四)落实城市照明建设全程管理。加强城市照明建设全程监管,严格按照建设程序规范管理,提高城市照明建设水平。严格以城市照明规划为依据,做好城市照明的年度项目计划工作,照明设计纳入施工图审查,施工与监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设计方案实施,把好城市照明工程竣工验收关,保证照明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五)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加快城市照明节能改造。按照国家高效照明产品的技术规范和应用导则,制定本省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方案和鼓励政策。以保证照明质量为前提,积极应用各种节能技术措施,优先选择国家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推进城市照明节能改造。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等景观照明能耗,严禁建设亮度、能耗超标的景观照明工程。加快淘汰高耗低效照明产品,在道路照明中禁止使用多光源无控光器的低效灯具,在景观照明中严禁使用强力探照灯和大功率泛光灯等产品。
(六)积极开展城市照明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试点示范。根据各市(州)道路照明情况和实际需要,加快开展半导体照明、可再生能源等新产品新技术的示范推广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相关应用技术条件或导则,条件成熟时,适时逐步扩大应用。建立应用新产品新技术的科学机制,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在城市照明行业的应用。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在保证城市照明质量的前提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城市照明节能改造。
(七)提高高质量绿色照明产品的应用。我国大部分电光源产品具有光效低、寿命短和光衰快的缺点,与国外产品的先进性能指标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同时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这是由于绝大多数生产厂家规模小、生产设备和生产手段落后所致,已经严重影响照明节能产品的声誉。因此,要切实采取各种技术措施,努力提高高质量产品在城市照明工程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