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完善政策,加大投入,确保城市照明的公共服务功能。创新工作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参与城市绿色照明建设、改造和管理。
(三)发展目标
1.总体要求
发展城市绿色照明,建立健全有利于城市照明节能、城市照明品质提升的管理体制和运行维护机制;完善城市照明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城市照明能耗管理考核制度;积极使用节能环保照明产品和技术,提高城市照明系统的节能水平。
2.具体目标
(1)完成节能任务。以2010年底为基数,到“十二五”时期末,城市照明节电率达到15%。
(2)完成城市照明规划编制。2015年前,全省地级城市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划编制要求,完成城市照明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工作,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实施。
(3)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城市绿色照明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国家已颁布的《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等相关标准规范,积极学习、参与国家在“十二五”期间编制和修订《城市照明规划规范》、《城币照明节能评价标准》、城市绿色照明评价方法和标准工作。
(4)提高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维护水平。完善城市功能照明,消灭无灯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装灯率要达到100%。城市主干道的亮灯率要达到98%,次干道、支路的亮灯率要达到96%,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率要达到95%,景观照明设施的完好率要达到90%。
(5)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质量和节能水平。城市道路路面亮度或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值、环境比及照明功率密度值(LPD)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的规定。照明质量达标率不小于85%,新建道路照明节能评价达标率要达到100%,既有道路照明节能评价达标率不小于70%。
(6)实行景观照明规范化管理。景观照明应严格按城市照明规划实施,控制范围和规模,加强设计方案的论证和审查,并应满足《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逐步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和落实运行维护的长效管理机制。
(7)推进高效照明节能产品的应用。城市照明高光效、长寿命光源的应用率不低于90%。在满足配光要求的前提下,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光源的道路照明灯具的效率不低于75%,半导体路灯灯具的系统效能不低于901m/W。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等光源及配套镇流器的能效指标应满足相关标准能效限定值的要求,优先采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电子镇流器。照明线路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5。严禁在新建项目中使用高耗、低效照明设施和产品,用两年时间全面淘汰城市照明低效、高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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