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2009]1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市政公用(市政管理、公用事业、城管)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
第一条 根据《
城乡规划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山东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建设、规划、市政公用、房管等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城建档案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单项竣工验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对符合条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分期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