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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


  (四)对目前尚未竣工验收和填埋垃圾的项目,自2012年6月1日起,环保竣工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按照CJJ113-2007第6.1.1条提交材料外,还必须提供国家认证的专业机构提供的防渗系统工程材料质量检测报告、防渗膜焊接记录和焊缝质量检测记录、防渗系统工程完整性检测报告及修复复检确认记录。

  二、加强设施运营管理

  (一)填埋场区(含库区和调节池)必须设置封闭的围栏设施或防飞散网设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填埋库区内严禁捡拾废品,严禁畜禽进入。

  (二)填埋场场区内必须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防爆标志,各类施工作业场地以及填埋库区、污水处理区、控制室、化验室、变电室等生产作业区严禁烟火,严禁酒后上岗。

  (三)各类垃圾处理设施应加强进场垃圾计量与检验,垃圾填埋场应按照CJJ93-2011第4.1.2条至第4.1.4条进行计量检验,严禁接纳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16889-2008中规定的填埋处置要求的各类固体废物,严禁接纳未经处理的各类危险废物、畜禽养殖废物、医疗废物。

  (四)填埋场填埋垃圾前,应按照CJJ93-2011第5.1.1条制定填埋作业规划,并根据运行情况和现场条件进行动态调整。对采取水平防渗方式的垃圾填埋场,初始填埋作业时,应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砂石料、钢板路基箱等构筑连接进场道路至填埋单元的临时作业道路和卸料平台;在未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严禁各类机械设备直接在防渗系统结构层顶部行驶和作业,初始填埋厚度达到3米以上时方可采用压实机作业。填埋作业过程中应按照CJJ93-2011第5.1.9条和第5.1.10条进行分层摊铺压实。

  (五)填埋作业过程中应加强雨污分流管理,减小填埋作业暴露面,并按照CJJ93-2011第5.1.11条和CJJ17-2004有关规定做好日覆盖和中间覆盖,对达到设计终场标高的区域应按照CJJ112-2007的规定及时进行终场覆盖。采用膜覆盖时,宜采用厚度不小于0.5毫米的高密度聚乙烯膜或低密度聚乙烯膜为主,并按照CJJ93-2011第5.1.13条至第5.1.16条等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可因地制宜设置临时挡坝或排水沟,以尽可能减少渗滤液产量。

  (六)填埋场必须设置填埋气导排设施,并在填埋作业运行期间及封场后维护过程中,始终保持导排设施的完好和有效。填埋库区上方甲烷气体浓度应小于5%,临近5%时应按照CJJ93-2011第6.3.4条要求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填埋库区及周边20米范围内不得搭建封闭式建筑物、构筑物。当填埋气达到利用条件时,应按照CJJ133-2009的规定进行收集处理及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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