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
(黔建城发〔2012〕220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发改局、环保局:
我省县城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目前正在全面建设之中,部分设施已经建成运营或准备运营。为进一步提高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切实发挥环境治理效益,根据《
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12〕10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设施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黔建城发〔2012〕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针对我省部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现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工程建设管理
为加强对垃圾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的质量控制,强化项目竣工验收,按照CJ/T234-2006、CJJ113-2007等技术规范要求,防渗系统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竣工验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各类防渗系统工程材料质量应按照CJJ113-2007第6.1.5条进行抽样检验,各类防渗材料主要物理性能指标应满足设计技术要求,防渗膜必须同时满足CJ/T234-2006第5.3条要求。材料质量抽样检验应由供货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在现场抽样检查,并由建设单位送到国家认证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
(二)防渗系统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CJJ113-2007第5.3.8条进行防渗膜搭接宽度和焊缝质量控制,监理必须全过程监督膜的焊接和检验。防渗系统工程施工质量必须按照CJJ113-2007第6.1.7条进行抽样检测,其中每条防渗膜焊接质量必须进行检测,且合格率应为100%,并按照要求进行焊缝破坏性检测。
(三)防渗系统工程整体质量应按照CJJ113-2007第6.1.9条进行完整性检测,确保防渗系统工程整体无渗漏。垃圾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施工完成后,在填埋垃圾前,应对防渗系统进行全面的渗漏检测,重点检测库底水平防渗系统工程的完整性,根据检测结果及时进行修复,并经复检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