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冀建安〔2012〕318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石家庄、张家口市园林局,石家庄、承德、衡水市水务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局、处):
按照《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2〕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2〕14号)要求,结合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和城建行业安全运行工作实际情况,现就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2012年是“十二五”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也将迎来党的十八大的胜利召开,做好今年的建筑安全生产和城建行业安全运行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上级通知精神,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文化年”、“行政执法年”等活动,突出重点,治理隐患,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党的十八大等重要时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促进全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2〕40号)精神,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建筑施工和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切实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要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严格落实企业和施工现场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在建的工程项目要有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监理负责人在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要落实施工现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隐患,企业负责人要现场监督整改,确保消除隐患。要切实履行建设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层级督查和现场抽查力度,督办约谈工作不力的地区和企业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