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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冀财建〔2012〕120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直管县财政局:

  为做好2012年度中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财建[2011]261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集中支持”和“整体推进”两种方式。集中支持是指对海河、南水北调和环渤海等重点流域县及重点镇污水管网建设集中支持。整体推进是指对集中支持以外的其他地区污水管网建设实行以奖代补。

  (一)集中支持专项资金安排用于集中支持地区经国家核定的 “十二五”建设任务内的污水管网项目建设(2012年度建设任务优先),包括建成项目的资金归垫。

  (二)整体推进专项资金用于整体推进地区新建、在建项目建设或2010年以来建成项目的资金归垫,也可用于污水管网养护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营。

  下列项目不在本次补助范围:

  1、对已使用中央财政其他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本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

  2、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

  二、奖励标准

  (一)省财政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按照核定建设投资额(高于国家核定的单位控制建设成本的项目按国家核定的标准计算建设投资额,低于国家核定的单位控制建设成本的项目按实际建设成本计算建设投资额)的60%安排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分两次下达,先期安排应补助资金的比例不高于80%,剩余应补助资金依据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清算。

  (二)污水管网建设成本主要包括污水管道、污水泵站等工程建设费用支出,不包括征地拆迁成本。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凡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实施或者承担单位,通过其所在地的设区市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涉及到省财政直管县上报的项目由直管县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同时将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抄报设区市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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