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不遵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组织生产经营的;
6.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技改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7. 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非法违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9.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二)深入排查治理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和制度缺陷
1.机构不健全或没有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
3.未开展全员安全培训,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
4.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人员未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监测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未经考核合格而安排其上岗作业的;
5.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没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6.未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未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并未按照规定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的;
7.违反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不安全工艺、设备、设施的;
8.未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并未实行分级管理。对于已构成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并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9.未定期对存在粉尘、有毒有害气体、辐射、噪声和高温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估的;
10.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11.企业的焦化、氧化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的;
12.未将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之外的;
13.未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承受重荷载和受高温辐射、热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的;
14.未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未加强通风换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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