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保障措施,确保
《条例》的贯彻执行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每年至少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听取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2次领导小组会议,听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特别是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工作汇报,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协调人大加强对
《条例》的执法检查,协调政协加强对
《条例》的执法调研和民主监督。各级党委、政府办公室要把
《条例》的贯彻落实作为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每年组织1次人口计生工作专项督查,并向党委政府写出督促检查报告。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协调成员单位,依据
《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和实际,制定贯彻实施
《条例》的政策措施、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各级成员单位要将执行
《条例》情况作为重点报告内容每年向领导小组报告一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要建立以政府财政为主要渠道的资金保障体系,建立健全“财政为主、稳定增长、分级负担、分类保障、城乡统筹”的人口计生投入保障机制,切实做到“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对
《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延长发放年限、特别扶助资金增加一倍等利益导向政策,各县(市、区)要加强调查摸底、人员测算工作。所需资金及时纳入财政预算,列入专项资金,确保奖励扶助资金的及时拨付、落实到位。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