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依法行政,认真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
《条例》对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各级各部门要抓住
《条例》颁布施行的有利时机,制定完善与
《条例》相配套的政府和部门规章,按照
《条例》规定,修改完善规范性文件;对违背
《条例》精神的,要坚决予以废止。同时,健全各级计划生育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
《条例》规定,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时,必须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重在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凡是新出台的关系民生的政策措施都要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保证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要充分发挥县(市、区)政府部门统筹协调的职能作用,当前重点统筹好以下政策:一要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延长发放年限的衔接和资金发放工作。独生子女年龄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要做好其父母奖励费的持续发放工作,中间停止发放的时间不再补发。财政拨款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单位发放,从单位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省、市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二要做好奖励扶助、特别扶助资金增加后的衔接工作。三要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施行节育措施后休假等制度。四要做好生育政策的衔接工作。对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且符合
《条例》规定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在申请人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其他奖励后,再发给其二胎生育证。对
《条例》“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女孩,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停止执行“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慢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规定。对
《条例》颁布前,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先生育一个女孩后,未经过“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慢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已征收的金额不再退回。五要做好取消复通术审批和个别行政处罚工作的衔接。六要认真执行
《条例》“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政策,对由于此项政策不落实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按照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给予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和村(居)委会重点管理直至黄牌警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