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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意见
(洛政〔2012〕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新修改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1年11月25日起公布施行。为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学习宣传,掀起贯彻落实《条例》的热潮

  这次《条例》的修改,重点加强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建设,完善了现行生育政策,删除了不符合上位法的有关条款,对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构建人口均衡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是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是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开展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各县(市、区)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调动社会宣传资源和社会力量,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手机、政务公开栏等各种传播媒介,通过多种形式,在全市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的热潮,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和舆论氛围,把《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传达到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乡村、社区和广大育龄群众,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把《条例》的学习贯彻纳入“六五”普法工作,列入各级学习培训计划和职工法制教育培训内容,有计划、分层次开展培训,准确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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