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新疆工程学院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2〕10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建立新疆工程学院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建立新疆工程学院的实施意见
根据《
教育部关于同意在新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基础上建立新疆工程学院的通知》(教发函〔2012〕49号)文件精神,批准在新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的基础上建立新疆工程学院。现就建立新疆工程学院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办学与管理体制
新疆工程学院为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学院应逐步过渡到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首批开设采矿工程、安全工程、资源勘探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矿物加工工程6个本科专业。学院今后本科专业的增设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新疆工程学院为自治区区属普通高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内部实行院、系两级管理。
二、机构编制、人事和教育教学管理
新疆工程学院的行政规格、领导职数参照我区同类本科院校的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核定、报批。
新疆工程学院人事管理、编制计划及工资管理、职称管理等执行我区同类本科院校的政策规定。学院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三、教育资源整合
关于整合新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资源问题,按照2011年自治区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执行,过渡期四年。
教育资源整合要按照“平稳过渡、实质合并、促进发展”的总体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在人事、财务、教学、科研、基建等方面尽快实现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做到一套机构、一套班子和一套制度,建立统一、精简、高效的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加强学科建设,优化专业结构,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师资队伍整体水平,努力提高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