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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2.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不断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在城镇,要不断强化管理、完善政策、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加强老年病医院、老年康复医院和综合性医院老年病科建设。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为老年人医疗、护理、卫生、保健、健康监测等服务。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逐步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的费用报销问题。在农村,进一步发展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要定期为老年人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要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老年性常见病、慢性病的综合干预,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能力,提高老年人的健康水平,人均预期寿命提高1岁,达到74.36岁。

  3.完善老年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帮助解决贫困老年人的医疗保障问题。各地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各市、县(市、区)要建立老年特困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形成长效机制,保障因灾、因病导致生活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4.完善老年社会福利制度。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发展为老服务业,建立发放高龄生活补贴制度,发展适度普惠型的老年社会福利事业。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办法,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优待服务,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社会养老服务。

  1.加快养老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推进保障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不断满足“三无”老人、“五保”老人、失能老人、中低收入半失能老人、孤老优抚对象、空巢老人、高龄老人、贫困老人等的照料服务需求。大力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体制改革,探索多元化、社会化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十二五”期间,全省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30张,县级以上城市至少建立一所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

  2.加快发展居家养老服务。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政策,采取措施、整合资源,加快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中介组织,建立居家养老专业服务和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全省70%以上的乡(镇)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包括日间照料、卫生站(所)和助餐网点在内的综合设施和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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