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达到国家和省有关城市照明节能和绿色城市照明要求;
(2)达到国家和省有关城市照明规范、标准要求;
(3)达到国家和省有关环保要求;
(4)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审美需求。
1.2 规划作用
1.2.1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是指导城市照明建设的专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1.2.2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是城市照明发展的依据,城市功能照明、景观照明、城市照明节能、城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城市照明信息系统建设等规划及近期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1.2.3 本导则适应于本省市、县(市)城市总体规划中与城市照明相关的专项规划或章节、总体城市设计、详细城市设计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
1.3 规划原则
1.3.1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和谐,节能环保、突出特色,远近结合,主次分明,统筹兼顾。
1.3.2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优先发展功能照明,处理好长远发展与近期建设和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的关系。规划方案应有针对性、前瞻性和可实施性。
1.3.3 主要内容:
(1)服从和服务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
(2)体现城市特征、突出重点、整体协调的原则;
(3)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4)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5)建设成本与维修成本统筹兼顾的原则;
(6)方便维护及管理的原则。
1.4 规划范围与期限
1.4.1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1.4.2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1.4.3城市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规划布局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要求。
1.5 规划目标
1.5.1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目标的制定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应符合城市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的需求。
1.5.2 主要内容:
(1)建立绿色照明体系,建设一批绿色--节能照明示范工程;
(2)功能照明达标建设,完善城市道路、居住区道路照明系统,消灭道路照明盲区;
(3)景观照明达标建设,形成富有城市特色的景观照明;
(4)改造不符合城市道路、景观照明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工程;